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渗透至全球广电视听行业,从根本上重构了内容生产、传播与分发的全链路流程,也带来了内容生产者岗位替代、版权与肖像权纠纷、内容价值导向偏差以及文化安全等风险隐患。世界主要国家基于各自的媒介生态、产业特点与治理理念,积极探索并出台针对性的立法监管、政策引导及行政执法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应对模式。
一、美国:联邦层面举措审慎、州级层面立法先行、行业自治的下游应用型弱监管模式
(一)特朗普政府新令松绑联邦层面影视行业AI监管
尽管美国两党相继提出如《安全创新框架》《美国人工智能法的两党框架》等法律框架,但美国国会近年来几乎未通过任何一部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立法提案,这并非消极监管,而是避免过早、过强的法治手段对技术创新和市场发展带来阻碍。
2023年,时任美国总统拜登签署《关于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行政令,涵盖安全保障、工人权益、消费者保护等强化AI监管的举措。2025年特朗普任职美国总统后,签署新行政令《消除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发挥领导作用的障碍》《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废止拜登任期内的相关政策,核心是解除监管障碍、赋予私营部门更大自主权。自此,联邦层面的影视行业AI监管全面减弱,州立法与行业自治成为主要力量。针对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及非自愿私密影像的传播,2025年5月,特朗普签署《删除法案》,明确非自愿传播他人私密影像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州一级立法聚焦社会危害的精准打击
美国43个州已出台AI相关立法,其中多个州针对广播影视行业推出专项举措,更倾向于针对由AI技术应用所引发的特定、可识别的社会危害进行精准打击,主要聚焦规制深度伪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与公平治理三个方面。其中好莱坞所在的加州最为典型,针对AI克隆演员、深度伪造干预影视市场的问题,出台AB 2602、AB 1836等法案,明确影视公司使用演员的AI克隆形象、声音前,必须获得本人或已故演员遗产管理人的明确授权,禁止用AI替代真人演员完成工作;针对AI生成影视广告、选举相关影视内容的虚假导向问题,出台AB 2355、AB 2655等法案,要求相关AI生成内容必须明确标注,平台需提供举报渠道,防止虚假内容误导公众。德州出台《制止人工智能制作儿童色情制品》法案,将此类内容纳入重罪打击范围;田纳西州通过立法,保护影视配乐、词曲作者的版权,禁止AI未经授权复制音乐作品用于影视创作。
(三)三大行业工会成为维权重要力量
美国广播影视行业的三大工会——导演工会(DGA)、编剧工会(WGA)、演员工会(SAG-AFTRA)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与制片方谈判、罢工等方式,为从业者争取权益,成为行业应对AI失业危机与版权肖像侵权的重要力量。
2023年,美国导演、演员工会为反对AI在行业内的滥用先后发起罢工,最终与电影电视制片人联盟(AMPTP)签订新协议,明确AI的“工具属性”:导演工会协议确立“工作必须由人类完成”原则,禁止AI替代导演职责;编剧工会协议明确AI不能被认定为“编剧”,其产出内容不能作为受保护的“文学素材”,确保编剧的署名权和报酬权,同时禁止用会员作品训练AI;演员工会协议则详细规定了演员数字复制品的使用规则,要求制片方使用演员AI克隆形象时,必须获得同意并支付不低于真人表演的报酬,缓解了演员的失业压力。
演员工会在2026年初提出“蒂莉税”提案,要求对替代真人演员的AI合成角色征收费用,使AI使用成本与雇佣真人相当,通过经济杠杆保护人类演员的工作机会。

二、欧盟:严格综合性立法长臂管辖全球,全链条规范AI在广播影视行业的应用
欧盟《人工智能法》构建了覆盖广播影视行业AI应用全流程的监管框架,形成“风险分级+责任明确+机构保障”的应对模式。一是采取风险分级的监管方式,其中深度伪造内容生成、AI驱动的影视特效制作等属于“高风险”范畴;二是AI生成内容标注义务,明确规定由AI生成或修改的内容必须清晰标注;三是对大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进行合规说明。
构建人工智能综合治理体系。在欧盟委员会内设立人工智能办公室,专门负责监督《人工智能法》在广播影视等行业的实施,确保立法落地。同时,制定《通用人工智能实践守则》,为影视企业、AI开发者提供具体的合规指引,明确AI训练数据的版权边界,禁止未经授权抓取广播影视作品用于模型训练。注重多法协同,《人工智能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数字服务法》同向发力,前者规范AI技术应用,后者管控AI生成内容的传播渠道,形成监管闭环。
加强版权保护。欧盟明确AI模型训练若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影视内容,必须获得版权方授权,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2025年,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对一家擅自使用欧盟影视公司作品训练AI特效模型的企业处以2000万欧元罚款。
兼顾产业创新与就业保障。2025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大陆行动计划》,其中“AI工厂”计划为广播影视领域的中小企业提供超级计算资源,助力其开发合规的AI创作工具;同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帮助被AI替代的影视从业者转型,缓解失业压力。
“全球最严AI立法”被指阻滞产业发展。欧盟的应对举措呈现“监管严格、配套完善、兼顾创新”的特点,但高额罚款、严格的分级分类与禁止条目、基础大模型的强监管,欧盟《人工智能法》遭到多方面指责,被指延缓了欧洲AI技术的应用步伐。一方面,多个企业表示欧盟监管条款重叠和繁文缛节削弱了它们与美国、亚洲同行业对手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欧盟事实上通过市场机制将其法律推广至境外,导致其单边监管全球化。例如,欧盟要求如ChatGPT、文心一言等AI应用出海欧盟,必须做版权溯源、偏见测试、安全评估,不合规将被巨额罚款(最高全球营收6%)。欧盟《人工智能法》已于2026年5月14日正式进入全面执法阶段,所有AI系统提供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规认证,苹果公开批评欧盟强制开放AI服务的条款,警告此举将威胁用户隐私与设备安全。

三、韩国与日本:平衡创新与风险,差异化应对行业冲击
(一)韩国:产业支持与版权保护并重
韩国凭借2026年1月生效的《关于人工智能发展和构建信赖基础的基本法》,成为继欧盟之后第二个出台此类法案的国家,并成为全球首个全面开展AI监管的国家。其内容主要有:设立直属总统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构建相关主要政策;对可能对生命、身体安全及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风险的“高风险人工智能”设定了更严格的要求等。
内容监管方面,韩国将高风险AI系统(如深度伪造影视内容生成工具)纳入重点监管,要求企业履行风险管理、用户保护等义务,同时发布《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使用指南》,规范AI对演员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的使用。要求所有AI生成或AI编辑的广告(例如照片、视频等)进行明显标识,禁止内容上传者/平台用户删除或篡改该标识。与欧盟不同,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罚则较低,最高罚款仅3000万韩元,兼顾考虑保持企业创新积极性。
在产业支持和失业保障方面,韩国将广播影视行业纳入AI产业支持体系,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合规的AI影视工具,同时开展从业者技能培训,帮助被AI替代的后期制作、配音等岗位人员转型,缓解失业压力。此外,针对AI生成低俗影视内容的问题,韩国相关部门联合平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日本:引导企业自律与产业创新,未设置高额罚款
与欧盟《AI法案》的严管态势不同,日本秉持“技术发展为先”的理念,以鼓励发展、引导为主,未专门设置针对AI的高额罚款和处罚措施。
注重引导行业主体自律。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24年7月发布《生成式AI在内容制作中的应用指南》,专门梳理了生成式AI在动漫、影视、广告等内容产业中的应用方向,总结了行业实际使用实例及相关法律问题,为广播影视企业规范使用AI提供了具体指引,并在版权合规、数据使用等核心领域给出了明确建议,帮助企业规避AI应用中的法律风险。
全面性立法支持相关产业发展。2025年5月,日本通过《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促进法》,这是日本首部全面规范AI的法律,其中明确支持广播影视领域的AI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利用AI提升内容生产效率,同时要求企业遵守现有版权、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擅自使用影视作品训练AI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面临相应处罚。
强化版权保护和内容规范。日本依托现有《著作权法》等法规,打击AI影视侵权行为,要求AI工具开发者获得版权方授权后,方可使用影视内容进行模型训练。日本要求平台加强AI生成影视内容的审核,下架低俗、暴力内容,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发布自律公约,引导企业规范AI内容生产。
以行业自律应对AI冲击。NHK、TBS等主流影视机构制定内部AI使用指南,规范AI在内容生产中的应用。其中,TBS于2023年7月制定AI使用指南,并在2025年7月进行大幅改定,从之前“慎重、限定使用”的保守态度,转变为“强化风险管控、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积极姿态。员工可使用公司认可的安全AI服务,明确输入数据不会被用于模型训练,同时优化“AI使用明示”规则,对于不误导观众的辅助性内容(如背景、音效)可免于标注。
